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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澤定陶一男子生產(chǎn)粉皮添加違禁添加劑 獲刑一年
時間:2016-03-08 17:54:08 來源:中國食品科技網(wǎng)

  明知耐煮劑等違禁添加劑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生產(chǎn),仍將耐煮劑、硼砂作為添加劑生產(chǎn)粉皮后進行銷售。近日,李某某因涉嫌犯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定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

  2014年2月至7月,被告人李某某在定陶縣馬集鎮(zhèn)經(jīng)營定陶縣世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(chǎn)、銷售綠豆粉皮,期間其先后兩次購買耐煮劑1000kg,按照一定比例非法摻入其生產(chǎn)的綠豆粉皮內(nèi),并將摻有耐煮劑的綠豆粉皮銷售到各地。經(jīng)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濟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(shù)中心檢驗,被告人李某某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綠豆粉皮中含有硼砂,含量為40.8mg/kg至1200mg/kg。硼砂系國家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原料。2015年1月28日李某某因涉嫌犯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定陶縣公安局取保候?qū)彛?月11日定陶縣人民檢察院向定陶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
  定陶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生產(chǎn)的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并將摻有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銷售,其行為構(gòu)成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的罪名與犯罪事實成立,應(yīng)依法予以確認。歸案后,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依法對其從輕處罰。為嚴肅國法,懲罰犯罪,確保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,結(jié)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遂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;隨案移送涉案300g/袋綠豆粉皮542袋依法沒收。

  “民以食為天,食以安為先”,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國人揮之不去的惡夢,特別是近年來,食品安全問題被全社會廣為關(guān)注,國家通過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研究修正,加大此類案件的查處力度,破獲了一大批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,本著從嚴、從重的原則依法進行了懲處,有效遏制了食品安全事件的蔓延,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安全感,同時,也提高了政府監(jiān)管食品安全的能力,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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